深入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罪二名犯罪嫌疑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2-04-20  分享到:

    近年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依法能动履职,加大安全生产法律监督力度,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或储存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国家明令禁止非法储存、买卖、运输汽油。

    近日,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结合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八号检察建议”,该院办理的首起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批准逮捕的案件。

     2020年至2022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在多辆面包车、厢式货车上私自加装储油罐的方式储存大量汽油,并长期在梧州市龙圩区多个乡镇等地非法销售汽油,从中牟取暴利,涉嫌危险作业罪。

     李某甲和李某乙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李某甲和李某乙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遂依法对两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下阶段工作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八号检察建议”,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针对乡村“流动加油车”、“无证照加油点”等非法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排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作业的整改落实,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筑牢成品油的储存、销售安全防线,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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