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油车”闯祸了!龙圩公安侦破梧州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2-04-20  分享到:

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或储存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国家明令禁止非法储存、买卖、运输汽油。

2022年48日,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峰、李某全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日实施以来,梧州市办理的首起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批准逮捕的案件。

案件经过

2022年31日,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组织治安整治组等部门,对新地镇一个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汽油团伙进行集中收网,一举抓获该犯罪团伙中的4人,下游分销商4人,扣押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5辆,7吨改装汽油罐1个,1吨改装汽油罐4个,非法改装加油机5台,汽油约3吨,初步统计涉案金额约300万元。


2019年底至2022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峰、李某全伙同他人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在多辆面包车、厢式货车上私自加装储油罐的方式储存大量汽油,并长期在梧州市龙圩区多个乡镇等地非法销售汽油,从中牟取利益。该团伙的油库存放地周边200米均为居民楼房,距离新地镇的加油站不足300米,且该团伙售卖汽油的部分分销点位于学校,村中心人流密集区域附近,及易产生重大的危害社会安全的事件,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嫌危险作业罪。

龙圩公安将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对乡村“流动加油车”、“无证照加油点”等非法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排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作业的整改落实,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加大安全生产作业的宣传力度,筑牢成品油的储存、销售安全防线,消除安全隐患,为梧州经济的稳定发展及辖区社会安全保驾护航。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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