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的殷切关怀。
近日,在2022年5月15日第32个“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带着慰问品来到辖区某村,对近年发生的一起司法救助案的被救助人小明(化名)进行回访。
2020年10月18日,年仅3岁的小明误食小卖部老板投放涂有老鼠药的麻辣串,导致中毒昏迷,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案发初时,小明的听力、视力、语言能力几乎完全丧失,神经系统遭受严重损伤,瘫痪在床无法行走。高昂的治疗费使得原本不富裕的家庭生活陷入了巨大困境。据调查后了解到小明的爷爷也是四级肢体残疾人,近来由于旧疾复发导致腿痛不能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一家人已经陷入了困境。得知情况后,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检察院及时对小明开展了三级联合救助,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暂时解决了小明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残联等部门为小明申请残疾补贴及康复训练补助,让小明可以在活动中心免费做康复训练。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治疗以及康复训练,小明已经能慢慢行走,并且听力和视力也有一定程度的恢复。
近年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能动履职,始终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为涉案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司法救助,做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雨”,共办理涉残疾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9件12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额超30万元。其中,1件获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群体,是社会大家庭的一份子,他们有权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也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援助。在办案中,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刑事被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后续帮扶救助工作,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多维度帮扶,根据刑事被害人的实际需求,在解决因案而生的当下困难的同时,着眼被救助人的长远生活,提供更多的案外帮扶,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情。
(李启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