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是欢乐团圆的春节,小小的烟花却给傅某带来了“糟心事”。2023年1月3日傅某带着4岁多的儿子,在旺甫镇某街道燃烧烟花,烟花飞进路边的杂草丛中不慎引起火灾,导致停泊在路边的5辆小轿车不同程度烧损,最严重的一辆大众车车头被烧毁,被烧毁车主黄某于2023年2月6日来到旺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旺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黄某的调解申请后,2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旺甫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黄某认为,苍梧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是傅某燃放烟花不慎引燃路边茅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故要求傅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傅某称,可以按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金额7万多来进行赔偿。但黄某认为事故认定书中的价格只是估价,被烧坏的车辆购置刚一年,且行驶才1万公里,购置该车车身、保险费、购置税等所需费用约12万元,要求傅某按照保险单的车辆损坏险价格上浮一部分来赔偿。傅某则表示自己无力赔偿这么高的金额,建议黄某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处理。
调解员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后,认为双方还是有和谈的基础,随即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反复释法明理、耐心讲解保险理赔程序,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在互谅互让、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傅某同意按保险公司车辆损坏险上浮二千元一次性赔偿黄某的损失,合计赔偿人民币86000元给黄某。至此,该起因燃放烟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