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暖人心 法理兼容护航儿童权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3-03-01  分享到:

2005年,男子谢某与女子邵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先后于2005年、2009年生育双儿女2015624日,谢某和邵某因感情破裂到梧州市万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子女归男方即谢某抚养,女方邵某在每月7日前将800元给付男方谢某作为子女抚养费,直至两子女谢某奇、谢某娜独立生活为止。

谢某与邵某离婚后,邵某一直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给付抚养费,至今拖欠抚养费达55个月共计人民币44000元。谢某多次向邵某索要上述抚养费均无果,致使谢某多年来一直独立承担子女的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造成谢某经济困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邵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对于两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因此特来申请法律援助。

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谢某提出的申请后,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认为谢某请求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决定给予谢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在办理追讨抚养费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王木昌、肖飞律师来承办本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根据《婚姻法》解释()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王木昌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谢某进行会见,详细询问、了解情况,认真听取记录谢某的诉求,收集证据后迅速拟写起诉书交万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万秀区人民法院收到本案后,经审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中,谢某与邵某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邵某应当向原告谢某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会共同做好子女的养育工作,负起父母的责任。

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了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万秀区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律师以调解的方式使案件圆满结案,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父母离异后为抚养费纠纷问题对子女的心灵造成的二次创伤,也使得案件得以快速解决,让双方开始新生活。法律援助律师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遵循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积极为成功调解提供良好条件,既考虑了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与实际负担能力,又考虑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方面,为子女今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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