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金鸡法庭通过云上法庭快速调解并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全部债务。
莫某与吕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6月26日期间,吕某多次向莫某提出借款,莫某亦通过微信多次向吕某转账共计5380元,后经莫某多次催款,吕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在微信删除好友。
由于吕某一直拒绝还款,2023年5月5日,莫某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偿还借款本金5380元、利息1058元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1000元。金鸡法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欧庭长经充分研判,认为该案诉讼标的金额不大,不仅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且调解的可能性较大。5月6日,经主办法官与书记员多渠道联系上吕某,并征询吕某意见同意电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传票等材料。吕某亦表示欠款是事实,因当时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还款遂拖延至今,现同意一次性返还借款5380元,不同意给付利息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1000元,而且现在人在外地,无法面对面协商。
主办法官欧庭长抓住调解时机,征询当事人吕某不需要7天的举证、答辩期限意见后,通过云上法庭给莫某和吕某安排线上庭审,庭审中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随着案件庭审的进一步推进,欧庭长在线上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吕某同意当庭一次性返还莫某借款5380元,莫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莫某承担。庭审结束后吕某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莫某偿还借款5380元,最后,欧庭长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不再出具调解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