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乱借银行卡,不当他人牟利的“工具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4-02-06  分享到:

    梧州龙圩某男子为了蝇头小利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网络犯罪违法资金以为自己能躺赢殊不知已陷入犯罪的泥潭

   20215月某天,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前往梧州市龙圩区某酒店,现场提供其本人手机及手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帮助输入银行支付密码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经统计,李某某帮助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19万多元,并从中获利1600元。

    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去到该酒店,在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期间,趁接听电话之机,拿回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手机,趁人不备离开酒店,随后将陆续转入其银行卡的8万多元犯罪所得截留,并通过支付宝转走,据为己有。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只需要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就能获利,这样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的方法,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不切实际的发财梦终将变成噩梦。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均属违法行为。如为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达到一定情节,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如发现上述不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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