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龙圩某男子为了蝇头小利,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网络犯罪违法资金,以为自己能“躺赢”,殊不知已陷入犯罪的泥潭。
2021年5月某天,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前往梧州市龙圩区某酒店,现场提供其本人手机及手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帮助输入银行支付密码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经统计,李某某帮助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19万多元,并从中获利1600元。
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去到该酒店,在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期间,趁接听电话之机,拿回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手机,趁人不备离开酒店,随后将陆续转入其银行卡的8万多元犯罪所得截留,并通过支付宝转走,据为己有。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只需要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就能获利,这样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的方法,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不切实际的发财梦终将变成噩梦。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均属违法行为。如为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达到一定情节,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如发现上述不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卢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