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刘某、郭某、范某、麦某某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间,合伙或单独在本市的万秀区、蝶山区内作案12起,共盗得摩托车12辆。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9起,价值人民币101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5起,价值人民币8320元;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7起,价值人民币6070元;被告人范某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4640元;被告人麦某某参与盗窃3起,价值人民币293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驾驶赃物摩托车在路上行驶的时候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其主动交代了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
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合议庭的法官们在量刑时考虑到,五被告人均是在校高中生,即将在今年6月参加高考,若判处实刑,就等于毁了他们的学业和前途,更不利于改造。但他们毕竟作案多起,且数额巨大,若判决结果过轻,则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也不足以让他们吸取教训。五被告人的家属们都落实了帮教措施,均表示以后一定对孩子们严格监管。经过再三权衡,合议庭依法对他们作出了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800元至15000元,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五名被告人及他们的家属对法院的判决心怀感激,这五名稚气未脱的高中生纷纷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好好改造,好好学习,好好做人,不辜负法官们的一片苦心。
(王一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