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立案调解 构建社会和谐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02-10  分享到:

妻子到法院起诉丈夫要离婚、邻居新盖的房子堵了自家门、张三借了李四的钱不还……在蝶山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像这类普通的民事纠纷约占60%,处理不慎就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发当事人上访,甚至导致民事矛盾激化,上升为刑事案件,而且这类案件虽然标的很小,但取证、认证都很困难,审理起来难度较大,法官们对这类案件普遍感到非常棘手。针对这一类实际情况,蝶山区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诉前调解功能,明确规定凡是当事人的诉求清楚,对方当事人便于联系的简单民事经济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诉前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

24,蝶山区法院立案大厅一开门办公,就进来一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妇。经立案庭法官了解到,原来丈夫为了增加家庭收入,经常出差到外地做生意,经常一去就是三、五天,妻子认为丈夫很少关心自己,仅仅考虑如何做生意赚钱,缺少夫妻间感情交流和关怀,口中怨气不断,因此二人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导致要到法院来起诉离婚。法官弄清了二人离婚的原因后,向其说明离婚的法定条件及离婚对家庭、子女都有很大的影响,并积极提供了一些增进夫妻感情的建议和方案。法官一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诚恳话语,使二人心灵受到了很大的震撼。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二人便撤回离婚的请求,手拉手地离开了法庭的大门。

在蝶山区法院,像上述立案调解的成功案例确实太多了。据了解,当事人起诉时,如果是符合立案调解收案范围的案件,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就会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立案调解,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在《立案调解意向书》上签名确认后,案件优先送达,并即被转至立案庭专司调解的法官处进行调解。立案调解必须在7日内结案,而且以一次调解为限,若调解不成,调解法官如实记录继续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立即移入审判庭处理,为审判庭再次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参考。事实证明,立案调解解民忧、顺民意,未进入诉讼程序就化解了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容易接受,后遗症少,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而且有效缓解了一线法官的审判和执行压力,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高,真正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任坚、易宽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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