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原告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www.txtcn.cn”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了该公司所购作品《狞皇武霸》,而侵权网站的IP为梧州某公司主数据。同年9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梧州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被告梧州某公司通过多家提供IP查询服务的网站对“www.txtcn.cn”网站的IP进行查询时,发现公司对应IP均不同,因此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使用不同方法对同一网站IP进行查询均出现不同的IP,这种不确定性导致无法对侵权网站的IP进行认定。因此,在原告没有举证证实侵权网站确为被告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相应损失。
(周春兴 钟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