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区法院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04-20  分享到:

为深入推动“调解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蝶山区法院在总结过去调解经验基础上,采取多项措施推动调解工作。

一是坚持自愿、合法、效率原则,要求诉讼调解必须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二是明确规定对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庭纠纷案件以及医疗事故纠纷等案件,承办法官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等六类案件不适用调解。三是规定调解地点不局限于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场所进行,调解时应穿法院制服;四是规定调解一般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调解,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但必须有当事人书面特别授权;五是规定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意向或方案,也可以由主持调解的法官提出调解的建议和意见,但不得强制调解,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五是建立健全调解和考核机制。即对纳入调解的案件在排期、送达、审理方式及场所安排等给予放权,由具体承办调解人员自行安排和决定,对人员的考核重在管理和激励,同时,开展调解能手的评比活动,并纳入法官业绩考核。六是实现法院内部联动协调。积极推行合议庭集体调解,必要时可由分管副院长和院长直接参与调解工作,以集体的智慧、公信力开展调解工作,打消当事人对年轻法官或承办法官单独主持调解产生的顾虑或不信任。

                                                           (易宽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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