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炳: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11-19  分享到:

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龙文炳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在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梧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和年龄结构、专业及学历构成都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7个县(市、区)66个镇乡(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据20094月统计,我市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7人为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兼职),平均每所1.88人。明确落实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并依法按照专编要求实施管理的仅有41人,仅占司法所工作人员总数的33.1%;地方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83人,占66.9%。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8, 占总数的79%。其中法律专业34人,占总数的27.4%。在年龄结构方面,40岁以下的有34人,占27.4%4050岁的有57人,占46%50岁以上的有33人,占26.6%

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通过对全市基层司法所队伍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进行调研,发现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整体评估形势不容乐观,存在机构管理不顺,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一是机构管理不顺。基层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在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体制,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仍把司法所当作内设机构,把基层司法干部当作乡镇的行政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同乡镇干部一样承担着行政包点、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其他乡镇工作。这样一来,司法所就具有了双重的工作职责、双重的身份。一方面要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开展社会政务管理,并承担因指导、管理不善的行政后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业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正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由于司法所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双重工作模式缺乏科学性,势必影响司法所的业务开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司法所收编直管未完全落实,人员不足,队伍不稳定。目前我市7个县(市、区)完全落实所辖司法所收编管理的只有苍梧县、藤县和蒙山县,并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军心不稳、变动过频。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标准,司法所应有三名以上专职在编人员,而实际状况是,全市66家基层司法所,其中三人以上所仅18家,仅占全市司法所总数的27.3%。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繁重、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牵涉司法所人员的大量精力,加上社区矫正等工作即将开展,司法所对人才的需求已刻不容缓。我市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平均每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只有2.52个。除去现在已经落实管理的37名(不含司法局兼职人员)司法行政专门编制人员外,我市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仍有空编,如果“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反常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常不利于这支特别需要专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更是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影响基层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梧州”创建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缺少必要经费,待遇低,保障措施不力。经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基层司法所尚有很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司法所办公业务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通讯、交通装备尚未完全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开销、水电费、业务培训经费、旅差费用、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等等,都是亟待着手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市7个县(市、区)明确司法所所长副科级待遇的有苍梧县、岑溪市、藤县和蒙山县;司法所人员完全落实从优待警津贴的有万秀区、长洲区、苍梧县和蒙山县。从优待警政策、职级待遇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司法所队伍的创业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四是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据统计司法所现有人员中多数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开展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难以适应我市承担着对基层110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9000余名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全市每年平均800余名两劳释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具体操作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以及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的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要求越来越高。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领导。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把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努力改善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为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严格规定,切实落实基层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桂司通[2006]1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核查和落实已经下达用以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目前编制没有明确或被其他占用的,要明确下达到各镇乡、街道,落实到人,理顺管理关系。编制部门往年下拔及今后下拔的政法专项编制、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精简的编制、乡镇(街道)撤并后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要集中用于补充基层司法所,明确下达到各乡镇(街道),达到专编专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把司法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落到实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三)尽快充实人员。一是录用公务员。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录用公务员的方式面向社会录用有一定工作能力、具有基层工作经验;二是落实桂司政[2009]55号文件要求,明确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所工作人员定向招录岗位,通过全区定向招考的方式为司法所充实一批有一定法律服务水平的人员的人才,到岗后无需再长期或大力培训就能很快学以致用、进入角色。三是抽调一批乡镇干部转岗。从现有乡镇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中选用一些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且热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协助司法所业务工作地开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才缺乏的燃眉之急。

(四)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目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活动,要趁这股东风把我市司法所队伍收编工作、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等贯彻落实,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司法所队伍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理解、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从优,把为基层干警办好事、办实事当着“民心工程”来抓,积极争取和落实优惠政策:尽快把司法所公务、业务经费比照政法部门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到各所;认真落实桂编[2006]190号文件精神,尽早全面落实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在用好司法所项目建设资金的同时,本级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倾斜,逐步解决司法所通讯、交通等必要装备,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创造日常业务工作的必要便利条件,落实各项福利待遇,把从优待警政策落到实处。为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司法所的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司法所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人员保证才能真正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问题。要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要将岗位职责与学习培训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工作的创造性,增强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责任心,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系梧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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