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区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作为司法为民工作的重要抓手,努力探索规律、创新机制,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在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被告人自身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青少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同时,在具体审判中,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把握好处罚尺度,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
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该院在审理青少年犯罪前坚持“三见面”制度,即与被告人见面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了解其犯罪原因,进行庭前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与法定代理人见面,主要是了解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准感化点和突破点,为庭审教育作好充分准备;与教师见面,主要是了解其在班级的表现,更全面地分析其犯罪成因。庭审中,要求审判人员、公诉人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审理和教育,让在校学生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代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审判人员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从感化点入手,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
坚持判后教育,巩固效果。加强思想疏导工作,对判处实刑的少年犯,通过教育促使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早日回归学校,重新做人。
(易宽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