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制定《公诉案件质量预警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09-17  分享到:

为掌握公诉案件质量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预警处置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公诉案件质量的实际情况,市检察院于近日制定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预警处置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十七条,分别从公诉案件质量预警的范围、需要预警的具体情形、预警报告的内容和处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公诉案件质量预警范围包括生效判决的无罪案件、撤回起诉案件、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刑事抗诉案件。

二是规定需要预警的具体情形是:基层检察院生效判决案件中无罪被告人1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数超过1人的;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年内超过10%的;年内没有抗诉案件的;同期抗诉案件2件以上、撤回抗诉率超过30%的;同期法院判决抗诉案件2件以上、抗诉意见采纳率低于50%的需向市检察院提交预警报告。

三是规定预警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其他相关情况。

四是规定预警报告的处置,市检察院公诉或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自收到预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基层院。基层院应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及成效,经市院或其公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评估,认为整改取得成效的,可以解除预警。

(胡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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