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一被告人长达八年来利用中秋节或春节前夕向一国有企业的领导们分别送礼,构成行贿罪,2010年9月21日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该院第二例行贿罪案件。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赖某文,广东省高州市农民。199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赖某文在岑溪市七坪林场承包伐区林道开路、维修工程、林木采伐及木材购销等生意中,为了能够承包得到该林场的更多工程,自2003年至2010年间,在中秋节或春节前,分别多次送钱给该林场的正副场长、财会人员及办公室主任等人共计人民币47200元。
【审 理】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文在与岑溪市七坪林场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47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罪。被告人赖某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某文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赖某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评 析】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刑法处罚受贿重于行贿
我国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的主导是惩治官员,惩治贿赂犯罪的关键在于受贿一方。虽然一些贿赂案件中,有行贿者将官员“拖下水”,但也要看到,如果只有行贿行为,而没有受贿者的收受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失或损害。
对于某罪的处罚,必须以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基础。行贿行为要对社会有直接的损失或损害,只能建立在受贿者收受贿赂的基础之上。行贿的成功离不开受贿。在行贿与受贿中,受贿者的作用是关键的、主要的。我国刑法从这个基点出发,对于受贿的追究和处罚都重于行贿。
我国应加大惩治行贿罪的力度
贿赂犯罪主要是指行贿罪和受贿罪,就二者而言,行贿行为是受贿罪产生的原始根源。在刑法理论上,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合犯,在法定的数额下,行贿方与受贿 方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然而从司法实践中看,存在对受贿的打击往往强于对行贿的打击的不合理现象。只有惩治行贿与受贿并举,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双管齐下’,即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将缩小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意愿差,消除行贿方的行贿动力,进而减少贿赂犯罪,还能起到预防腐败之功效。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