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看见他人打麻将娱乐,自以为相识欲加入,无奈发生争执,该被告人便以举报这些人赌博为由要求在屋内打麻将的人给钱,遭到拒绝后,用啤酒瓶敲打一人头部致流血,还将屋内的两张麻将台掀翻,他人因害怕遭到伤害给其人民币150元。该被告人因此构成抢劫罪,又因为累犯,获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莫某, 1985年11月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9日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情节。2010年11月8日,岑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前述判决。
(岑溪法院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