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广交界地一4人团伙时分时合拐卖疑似精神病妇与人为妻,以为与人为美、生财有道,殊知这可是重罪,被告人近日被岑溪法院分别判处三年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56年出生的被告人梁某明是岑溪市水汶镇农民,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7年5月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四个月于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范某兴、吴某权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还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参与拐卖妇女三人以上,论罪应分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量刑;被告人范某兴参与拐卖妇女二人,吴某权参与拐卖妇女一人,论罪均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2010年11月18日,法院根据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范某兴、吴某权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黄某荣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范某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岑溪法院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