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拐卖疑似精神病妇团伙齐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2-06  分享到:

两广交界地一4人团伙时分时合拐卖疑似精神病妇与人为妻,以为与人为美、生财有道,殊知这可是重罪,被告人近日被岑溪法院分别判处三年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56年出生的被告人梁某明是岑溪市水汶镇农民,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75月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四个月于2009520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荣、范某兴、吴某权则都是60多岁的老头,是与岑溪市水汶镇毗邻的广东省信宜市朱砂镇或贵子镇农民。20099月至20104月间,被告人梁某明与被告人黄某荣、范某兴、吴某权时分时合,在其住所地内将多名疑患有精神病的妇女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钱贩卖给他人为妻、或收买妇女欲转手卖给他人。其中梁某明参与贩卖妇女四人,黄某荣参与贩卖妇女三人,范某兴参与贩卖妇女二人,吴某权参与贩卖妇女一人。2010422晚,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被告人梁某明、吴某权抓获,并在梁某明屋发现患有精神病的三名被拐妇女。被告人梁某明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黄某荣、范某兴。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范某兴、吴某权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还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参与拐卖妇女三人以上,论罪应分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量刑;被告人范某兴参与拐卖妇女二人,吴某权参与拐卖妇女一人,论罪均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20101118日,法院根据被告人梁某明、黄某荣、范某兴、吴某权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黄某荣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范某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岑溪法院  傅小林)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