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在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历来是严厉的。被告人严某晓贩卖毒品海洛因15克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其是累犯,2010年11月16日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992年9月出生的被告人严某晓,曾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晓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严雄晓贩卖毒品海洛因15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判处。鉴于被告人严雄晓是累犯,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文中开头判决。
【评 析】
本案关键在于毒品犯罪的处罚,贩卖毒品海洛因15克,依法量刑所在在。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3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量刑为“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中,被告人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法定从轻情节,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无其它酌定从轻情节,所以合议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定为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