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甲与被告小乙、小乙父母健康权纠纷一案,终于由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终结,被法院判以小乙父母给付小甲685.32元而划上句号。小甲和小乙原是一对好玩伴,从来不会争吵,更不会打架,为什么要闹到法院去呢?
作为原告的小甲诉称:原告小甲与被告小乙于2010年3月某天下午放学后到珠山烈士公园玩,被告小乙手持仿真玩具手枪向原告小甲开枪,打伤原告小甲的左眼球,致使原告小甲左眼虹膜部分根部离断、继发性青光眼。原告小甲受伤后分别经过两次住院共54天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4421.98元。被告小乙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小甲眼睛残疾和视力的严重下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习,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阴影及精神损害。被告小乙的法定监护人明知购买仿真玩具手枪给被告玩会有伤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仍给其子购买并放任其子危害社会,应对原告受伤负全部责任。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乙的父母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恤金合计58113.98元。
而作为被告的小乙一方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在开庭时辩称,原告玩弹子枪伤了眼,到底是误伤还是自伤由于没有目击证人,无法搞清事实真相;小孩受伤,双方家长都有责任,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非是被告伤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8113.98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争议双方,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小甲与被告小乙是同学关系,2010年3月15日下午放学后,两人相约到梧州市珠山烈士陵园附近玩,由于带有弹子玩具手枪,所以双方互射弹子玩耍,后来原告小甲以眼痛为由不玩回家了。第二天原告小甲与被告小乙的家长一起因为原告小甲的眼睛问题来到两小孩读书的学校要求校方进行调解,之后,双方家长带着原告小甲到医院检查看病。经医院诊断,原告小甲的眼睛:1、左眼球顿挫伤,前房积血;2、左眼角膜挫伤。当天入院治疗,2010年3月22日出院,住院6天,用去医疗费用1633.38元,其中病人支付费用为975.30元,全部由被告小乙的家长支付。2010年3月29日原告小甲再次入院,入院时诊断为:1、左眼球顿挫伤,虹膜部分根部离断;2、左眼继发性青光眼。2010年5月14日出院,住院46天,用去医疗费用12788.60元,其中病人支付费用为5258.40元,全部由被告小乙的家长支付,两次治疗原告共住院52天,被告支付医疗费共6233.70元,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部门解决。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残疾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结果为:(一)被鉴定人小甲左眼视力下降未达到伤残等级。(二)被鉴定人小甲暂无需后续治疗。
法院认为,原告小甲与被告小乙用弹子玩具手枪互射弹子进行玩耍,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作为原、被告因事发时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不可能有正确的判断能力,但作为双方的家长,应该预见到这种危害性的存在,一方面给小孩买枪玩,放任其带回学校,另一方面又疏于管理教育,随便向人射弹子,最终造成原告小甲眼睛受伤的后果,双方家长都有过错。原告小甲眼睛受伤主要是因为被告小乙和他玩弹子枪造成的,应当由被告小乙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甲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应该是被告占60%,原告占40%。事故发生后,被告小乙的家长主动为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不仅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也减轻了原告的经济负担,再有通过保险救济,也减轻了双方的负担。由于被告小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依法应该由被告小乙的父母承担。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双方都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任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