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驴友驾车过失致翻车造成一人死亡成罪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1-20  分享到:

【案  情】

近年来,自助游性质的户外探险活动方兴未艾,参与自助游活动的人网络称之为“驴友”,发起人称为“驴头”。野外自助游活动都有着一定的危险性,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报道时有发生。201114日,岑溪法院就宣判一起驴友自助游活动返途中因驾驶车辆人驾驶不当,致所驾车辆翻落山沟、造成车上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车辆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地处岑溪市西南部的岑溪黄华河上游的吉太自然生态风景区由天龙顶、石庙、白霜涧等多个景区组成,是广西桂东北山水精华游特色旅游精品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峰峦起伏,沟壑交错,有许多以山高谷深涧幽石奇著称的天然生态景观,其景致集雄、奇、险、秀、幽于一体,汇峰、谷、洞、瀑、溪共一色。既是天然的旅游胜地,又成为户外运动爱好者从事探险、攀岩、速降等极限运动的天堂。其中以吉太大围村40米悬崖速降活动、大围村登山攀岩探幽活动及大围村休闲、摄影、探险活动在梧州风行、岑溪人家论坛上常有人发贴召集举行。

1979年出生的被告人梁某华是贺州市八步区居民,就是慕名参加太大围村登山攀岩探幽活动的“驴友”。奈何因之葬送了同伴一驴友唧唧性命,而他也将身陷囹圄一年七个月。2010814上午9时许,梁某华、黄某河、李某、张某等人相约去到岑溪市吉太大围村搞攀岩等户外活动,16时许,活动结束。梁某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等人从岑溪市吉太大围村出发往梧州市,当车行至吉水公路2.5Km处时,由于梁驾驶不当,致所驾车辆翻落右侧山沟,造成车上人员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梁某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151元。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华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文中前述判决。

【评  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1)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一般,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中,被告人梁某华驾车在公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翻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责,符合量刑档次的一般情形,所以起点刑在3年以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酌情从轻情节,遂参照最高法量刑规范化意见作出判处一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提  示】

自助游驴友参加户外活动时请宜“悠”着点。

自助游是一种社会交流方式,自有其存在的意义。况且,勇于向大自然发起挑战,探索人们未曾涉足的天地,这本是一种值得称赞的勇敢行为,也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自然的本能。亲近和体验大自然,挑战自我,锻炼胆魄,享受刺激,是何等个性张扬的体现。在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日渐增强的当下,一般作为自助游“驴头”的召集人在活动发起前都倡导:听从指挥,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倡导自助与必要的互助相结合的户外理念;尽量不携带金属、塑料等不易溶解包装的食品,活动产生的垃圾一律带离,不采摘野外任何植物,不破坏植被。做到不留下任何东西,除了脚印,不带走任何东西,除了欢乐!”而且,也事先作出本活动为非营利性质的自助游活动并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的声明。总而言之,要求驴友在放纵情感,展示与众不同的挑战精神的同时有所自我克制,体现出一份社会责任感,也就是对自己负责,也对社会负责。自助游就需要明智的驴友。

自助游性质的驴友在游玩中不幸遇难或伤残的民事案件早已产生。被媒体称为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最终以民事责任公平原则“ 每人酌情给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而盖棺定论。正如二审判决所述,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故,自助游不会冒很大风险,冒风险较小。但如本案被告过失触犯刑律又当别论。案例的意义在于可以鼓励驴友想得更细一点:在追求享受旅游的喜悦之前,自己还应准备和关注些什么?

 但亦应看到,户外活动存在盲目无序及监管真空,也是令人担忧的。驴友自行组织过于随意。很多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的了解,不知道如何防范规避危险不了解救助知识,一旦自助游出现意外事故,后果难以想象。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一旦发生意外,谁来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户外活动的风险是明摆着的,谁去管理,哪个部门去规范,是留给大家的一个思考。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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