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少年戒色、中年戒气、老年戒贪。2010年6月底,年过七旬的白老伯就因一时贪念,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设局骗走了3万多元,后悔莫及。
2010年6月30日中午11时许,白老伯正行至本市步埠路口时被一名年约30多岁陈的男青年拦住,男青年自称小陈,要求白老伯帮找一名会计为名,将白老伯带至佳园宾馆三楼320房。当时在房内有一名搞水电工程的公司黄老总,后又来了一名自称是长城招待所的李经理。李经理说要和黄老总玩扑克牌赌钱,并趁着黄老总进入房间内后,李经理、小陈和白老伯合谋拿出一副扑克牌在上面做记号,来赢走黄老总的钱。白老伯拿出身上的300元和李经理、小陈、黄老总以猜扑克牌颜色的方式赌钱,后赢了黄老总10万元。黄老总提出要李经理三人合伙拿出10万元赌资给他看过,才让他们取走所赢得的10万元。李经理说拿5万元,小陈说拿2万元,白老伯则去银行拿了3万元。大家各自取钱后再回到宾馆320房会面。因李经理只拿了4万元,还差1万元,小陈说可以找在工商银行工作的表哥帮借1万元,并问白老伯借一个信用卡,将钱转到卡上取钱。白老伯信以为真,遂拿出农行卡给小陈,小陈离开不久就打电话到黄老总的手机,黄老总将手机拿给白老伯听,小陈让白老伯告知银行卡密码,后小陈说钱到了卡上但取钱必须由白老伯亲自到农业银行签名。白老伯心里有点犹豫,想拿回放在桌面的3万元钱,此时黄老总等人将钱堆放在一起,并说钱放在房间里安全。白老伯也有点不好意思,便去农行找小陈。当他没发现小陈时,方有所觉悟,马上再次走回佳园宾馆320房时,已发现不见黄老总等人了。经其核实,其放在宾馆的30300元,加上其银行卡被小陈取走了3100元,白老伯共被骗走了34400元。
公安机关在接到白老伯报案后,经侦查发现三江县人士刘某飞有作案嫌疑,把刘列入网上追逃。2010年7月23日,刘某飞在柳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审讯,刘某飞交代了其伙同“老李”、“小荣”、“疤子”(三人姓名不详)在柳州市合谋采用赌局骗老年人钱财的事情。经事前分工,由“老李”扮演水电工程公司的黄总,“小荣”扮演水电工程公司业务员小陈,刘某飞扮演长城招待所李经理,“疤子”扮演在工商银行工作的小陈表哥。他们专门去街上物色年纪大且衣着整洁、看起来有钱的男子,套近乎让目标帮忙找会计之类的人物,将目标带到宾馆内,大家各自扮演角色,用扑克牌玩牌赌钱,拉目标一起参赌,待“老李”提出要玩大并且要用现金,当目标上当将现金与大家一起摆上台后,其中一人称钱不够,需要借用目标银行卡存入,再设计让目标离开房间,这样就可将目标留在房间的现金拿走一走了之。案发当日,“小荣”成功将白老伯骗至宾馆后,这几个人合伙演出了上述的一幕。在“小荣”实施调虎离山之计,将白老伯引开宾馆房间后,由刘某飞尾随白老伯观察情况,“老李”则将白老伯留在宾馆内的30 300元拿走。而“小荣”在白崇年的农业银行卡中取走4 100元。
蝶山区法院在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飞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飞提出本案定性为诈骗罪的辩解。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刘某飞伙同他人以设赌局的形式,诱使被害人自愿拿出钱财,但被害人将其30 300元放在赌桌上,并没有将该款交付给被告等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委托被告等人保管。被告等人后来取得被害人的钱财,并非采取欺骗手段直接取得,而是乘被害人不在现场,秘密取走。同理,同案人在得到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后,没有按照所谓的约定存钱入卡,反而取走其中4 100元,其犯罪手段同样是秘密窃取。综上,被告人采用欺骗手段是为了实施秘密窃取而创造条件,以实现其窃取财物的目的,其取得财物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本案定性应定为盗窃罪,法院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由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为年过七旬的老人,且属流窜作案,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飞积极参与,是本案主犯之一,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对刘某飞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飞退赔被害人白老伯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0元。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