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3-08 分享到:
—一男子欲拍裸照敲诈十万元未成被刑七年
2011年3月8日,蝶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黎某敲诈勒索十万元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黎某为做生意,计划通过强行拍取裸照,然后再以敲诈的方式筹集人民币10万元,并选择其认识的被害人严女士作为作案目标。10月12日18时许,黎某打电话联系严女士,谎称找严帮拍洗发水产品相片,诱约严到本市龙山路6号金皇宾馆见面。之后,黎某马上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和封口胶等作案工具,赶到龙山路6号金皇宾馆登记入住,并将封口胶收藏在房间电视柜内,将水果刀收藏在身上。待严女士来到宾馆,黎某骗严入房内,然后将房门反锁,提出要向严女士借10万元。在遭到严的拒绝后,黎海涛拔出水果刀威胁严女士不得离去,并掐、按压严到床上,遭到严女士的强烈反抗。后黎某强行抢严女士带来的相机,欲要强行拍下严的裸照,以此要挟严女士,此举也遭到严的强烈反抗,严女士继续与黎某进行搏斗,用嘴咬黎,用脚踢黎,严女士的手掌也被黎用水果刀割伤。后严女士找准机会冲出房间呼救,黎某见事情败露,即逃离现场。10月14日,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