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区法院法官通过电话成功调解一起跨省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4-14  分享到:

“周法官,感谢你的耐心调解,让我们节省了人力物力,我们一定会尽快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作为被告的广西建工集团某分公司,其代表人在电话中动情地说。“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化解矛盾是我们法院的职责所在。”日前,四会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将广西建工集团某分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某公司一起诉至蝶山区人民法院,由于原、被告均不在本地,本案的主审法官通过多次在电话里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事情要从2007年说起。200736日,广东四会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某分公司签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发行库综合楼幕墙工程》合同,约定建工某分公司把位于新兴一路的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发行库综合楼幕墙工程承包给四会某装饰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建工某分公司于20071030作出承诺书,承诺于20071231日前将余下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装饰公司。后建工某公司与某分公司于20081016共同作出承诺书,承诺工程结算后在200951前按合同规定支付余下的工程款。经结算,该工程总金额为1370621元,建工某分公司截至2009115只支付了111万元,尚欠工程款260621元。因此,四会某装饰公司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建工某分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8万多,且建工某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认真核对证据,发现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合同里的权利义务清晰,便立即与被告建工某分公司取得联系并询问有关情况与意见,对方亦承认其应承担的债务,但是出于资金运转方面的考虑,一时间无法支付原告所诉的全部工程款。法官了解被告的情况后,同时与原告联系,尽量为被告争取实现分期支付工程款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在电话中的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113月中旬前支付尚欠工程款的50%,在同年631日前付余下的款项,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就这样,这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便在电话中迎刃而解,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资源,法院切实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用温和的方式化解了社会矛盾。

(周燕贞 李亦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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