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感谢你的耐心调解,使我们的纠纷得以顺利地解决”原告及其儿子神情轻松地说。日前,老陈因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将老王起诉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由于原、被告均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成员,本案的主审法官通过电话、召集双方到庭等方式,多次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事情要从1990年说起。当年,原告老陈因分配得的水田地势较低,容易被洪水浸没,于是便向同村小组的被告老王提出调换水田以作育水稻苗的秧地,老王也欣然同意,于是原告将其水位较低的位于三份塘、五乪的责任水田调换给被告耕作使用;被告将其水位较高位于旱冲凹(地脚片)的责任水田调换给原告耕作使用。调换后,双方一直在对方的水田上耕作使用至2010年9月均没有异议。2010年10月,被告突然向原告提出要回原来属于自己的水田进行耕作,原告则说调换都已调换了,且耕作这么长时间,其也投入了物力财力对该水田进行整治,不同意退换。被告见原告如此态度,便对原告在调换的水田(后改作旱地)地上种植的菜苗和瓜苗进行毁坏。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来的调换水田协议,并赔偿被毁坏的菜苗和瓜苗的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认真核对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发现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晰,且双方均同属于同一村民小组的成员,正所谓“朝不见晚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且被告的家庭成员也放出风声,若原告不退还水田,其使用也不得安宁的话语。承办法官以化解矛盾为天职,当即通过电话分别向原告、被告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允许土地可以依法承包、调换等形式进行流转政策对双方进行宣传,指出双方的利弊得失,促使双方正视过去,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和谐共处,并提出解决双方纠纷的多种方案供双方参考。经过多次在电话中的沟通和组织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商定由原告自愿将其位于高水位的岩积片责任水田调换给被告耕作使用;被告则继续同意将其已调换的旱冲凹(地脚片)的责任水田调换给原告耕作使用,同时,被告自愿退回先前调换属原告位于低水位的三份塘、五乪的责任水田退还给原告;原告自愿补偿先前调换责任水田的亩数差额的适当经济损失给被告,并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毁坏菜苗的损失。就这样,这起本是同根生的农民兄弟因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以和谐共赢的方式握手言和化解了。
(李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