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蝶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谢某恒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被判令赔偿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恒因债务事项,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谢某恒纠集二十多名男子,手持开山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市蝶山二路蝶苑里54号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楼对出路段,与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并造成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蒋某某被人砍伤致右手第2-5掌骨基底部以远完全离断,已构成重伤并达人身伤害八级残疾。李某某、梁某某两人的伤势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均住院治疗,花去若干医疗费。在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害人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害人蒋某某因债务事项和被告人谢某恒发生口角,而后双方发生打斗,导致本案发生,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参与打斗,故均应负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