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6-29  分享到:

629上午,岑溪法院于对发生在该辖区的3起醉酒驾车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刑罚。

今年514日,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529日,被告人苏某洲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超车后同向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525日,被告人聂某荣酒后驾驶轿车与相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伤,杨某某及车上乘客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苏某洲、聂某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均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刑幅内量刑惩处。法院根据3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3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对黄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苏某洲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聂某荣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应运而生,以增加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来遏制其酒后危险驾驶,保护了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通过对醉酒驾车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教育驾驶者要安全行车,切勿以身试法,不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郭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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