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的法官宣读完判决书的时候,苍梧县酒驾获刑第一个人严某荥流下了后悔的眼泪。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严某荥在7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5月21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严某荥喝酒后驾驶桂DXXX83号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04线由苍梧往藤县方向行驶,行至省道304线1KM+400M处与前面同向行驶左转由黎某兴驾驶的桂D1XX9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桂DXXX83号车损坏,严某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依法对严某荥和黎某兴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测定。从严某荥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血。由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提供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最后苍梧县人民法院以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处严某荥犯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黄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