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中心全力维护伤残工人合法利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7-29  分享到:

某物流公司一名临时工人在从事拆卸工作时不幸受伤致残,但工人未与雇佣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寻找证人证物,证实了工人与物流公司的雇佣关系。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就这起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工人陈×69万多元,某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上诉。

钢立柱砸中腰背部致工人受伤

×是梧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雇请的临时工人,为该公司承接的拆迁及运输一套J4000沥青搅拌设备从事拆卸工作。201039上午1040分,陈×在拆卸过程中不幸被一条高3、重400多斤的工字钢立柱砸中腰背部而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立即被同事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陈×接受手术后便住院治疗。某物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医院交了5万元后便不再继续支付陈×的医疗费用。至201061日,医院屡次催交所欠的医疗费。但对于巨额医疗费用,陈×与家人一筹莫展。经医生诊断,陈×的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滑脱;脊髓损伤并截瘫;腰1附件骨折。

2010618,陈×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尚欠的医疗费用35227.35元及其他应承担的赔偿款。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陈×法律援助。

法院判决雇佣单位需赔69万多元

市法援中心承办律师约见陈×,进一步了解案情。陈×在为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承办律师找到两名目睹事故发生的工友作了书面证人证言,证实了陈×在拆迁过程中被工字钢砸伤的事实。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受援人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2011721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此外,某物流公司的经理曾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的内容中,物流公司的经理承认了陈×是该公司雇请的临时工。再次证明了该公司与陈×之间是雇佣关系。

20101022,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陈×为二级伤残,并对护理依赖等级、误工天数、残疾器具费用作出鉴定意见。201117,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补充《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陈×的伤情最终确定为属二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误工损失日213天;营养时间90天,护理时间二十年;残疾辅助器5年更换一次,每次950元,五年修理费450元,赔偿至75岁。

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即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把陈×的诉讼请求增加至十五项,各项赔偿款总额共计人民币721016.65元。

2011420,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陈×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95411.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4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判决后,某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为本案生效判决。近日,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聂楚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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