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区法院判决一起山林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8-11 分享到:
荒山转包多年变金山 抢交承包金亦要不回
听说过抢注商标、抢着买单、抢购商品的,没听说过抢交承包金的。村民梁某看到自己转包的荒山10多年后变成了可以采割松脂的松树山,为了要回山地竟然抢交了三年的承包金。8月10日,蝶山区法院对该起山林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与被告岑某同是梧州市蝶山区夏郢镇镇安村岭脚组岭脚组农民。1987年1月1日,梁某与岭脚组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梁某承包岭脚组大顶岭40亩荒山及大顶岭附近的几乎年年被涨起的江水淹没11亩田地,共51亩,承包期限为40年,每年承包金100元,在年底前逐年交清。1997年,梁某与岑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岑某为梁某清偿欠信用社的贷款本息(12000元左右)后,梁某则将其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岑某。因《承包合同》只有原件1份且存在村委会,为表示权利义务已全部转移,梁某即将《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交给岑某收执。口头协议达成后,岑某于1998年帮梁某还清了信用社的贷款,并从1998年起至2007年逐年交纳了承包金,承包金交给组长后转交给村委会;大顶岭山地一直由岑某进行经营管理,近年山地松树长大成林,岑某发包给他人采割松脂,最多的一年有四五千元的收入。由于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岭脚组没有选出组长,岑某暂停缴交承包金。2009年12月25日,梁某某得知岑某停交承包金,在没有告知岑某情况下即将2008年、2009年两年的承包金共200元直接交到村委会,后又于2010年3月提前交了2010年的承包金100元,同时以自己2008年起恢复缴交承包金、大顶岭山地没有转包为由要求重新行使经营管理权,申请村委会处理。村委会调解无果后,梁某于2011年4月诉至法院,以岑某2008年至2010年发包大顶岭山地的松树给他人采割松脂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岑某赔偿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7年梁某与岑某达成口头协议,大顶岭山地已转给岑某承包,该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岭脚组年年收取租金也没有提出异议,故合法有效,应当维护,梁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如上判决。
(黄小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