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酿苦果 行政拘留悔莫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8-11  分享到:

     810日,岑溪交警依法对两名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当刘某、李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知自酿苦果,后悔莫及。

上午10时许,该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在义洲大道巡检时,查获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岑城镇男青年刘某、糯垌镇女青年李某。经检查询问,刘某、李某2人均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人刘某、李某作出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入夏以来,岑溪辖区无证驾驶机动车,特别是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由于驾驶人没有经过正式培训,操作技能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潜存着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所以,交警部门一直在加大对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交通安全有序。

    在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民众,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不要在没有取得合法驾照下擅自驾驶机动车,而未达到驾驶机动车法定年龄的更不要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有以下九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即驾驶车型与所持证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处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胡红   梁发友 )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