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钊、朱某生、朱某成、朱某汉、朱某坤是同胞兄弟关系。1954年,五兄弟与母亲黄八姐(此时父亲已故)共同建成现讼争的蝶山区工厂二路一巷*号、16-*号的房屋两座。由于朱某钊是长兄,该两座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就办理登记在其名下,五兄弟与母亲共同搬进居住相安无事。五兄弟的母亲去世后,朱某生、朱某成、朱某汉、朱某坤有了新的居所,陆续从该两座房屋搬出,只剩下长兄朱某钊(其于1996年病故)的配偶及其三个子女(即现四个被告)继续在此居住。1997年四被告欲将讼争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时,遭朱某汉、朱某坤及朱某生(已故)、朱某成(已故)的后代们共十人的制止和反对。2011年5月,四被告再次欲将讼争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时,兄弟们积怨的矛盾不断升级,朱某汉等十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2011年5月25日,朱某汉等十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两座房屋进行确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为了维系他们的关系,在庭审前即开展调解工作。但由于原、被告积怨甚深,庭前无法形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庭审中双方的争执意见太大,亦没办法达成调解方案,只有择日判决。虽然该案已确定宣判时间,但在判决前主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对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一方面主动打电话给当事人分别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悉心疏导,另一方面与当事人的律师及邻居进行沟通,为协调工作做好准备。主办法官在与当事人及律师、邻居的交谈中得知原、被告的前辈们曾为建造该两座房屋共同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凝结了前辈们的不少心血,特别是双方当事人谈及到父辈们为维护该朱家的房产曾向居委会、邻居们进行过协调时,意识到本案如何修复原、被告积怨太深的关系是本案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只有偿试邀请社会多方力量进行联调。
(王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