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梧州市某镇某村的于某雄今年18岁,他早早辍学在家,不务正业,整天沉迷于网吧。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合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雄积极实施作案,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于某雄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某雄在庭上提出自己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经查,公安机关以领取身份证为由通知于某雄到派出所的当时,已掌握了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于某雄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纳。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退赔人民币5元给被害人李某某。
(王一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