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调解室里,当被告接过调解书的那一刻,眼里充满了感激之情。案件当事人对该院法官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力促进调解的做法表示十分满意。
被告莫某的丈夫今年初突发疾病去世。莫夫曾于2004年11月4日与原告杨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煤渣购销合同》,原告杨某向莫夫支付了四万元定金。另外,莫夫因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在2009年10月7日向原告杨某借款五万元。由于莫夫因病身故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借款债务也未能偿还,原告遂以莫夫与其签订合同和借款期间于被告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内,且收益也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为由,将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起诉到该院,要求被告退还合同定金四万元和返还欠款五万元。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了解到当事人双方有调解的意愿和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后,积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明理释法。使被告理解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所承担的偿还义务,同时让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处境,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相互体谅和让步。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两起案件都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返还定金三万,偿还欠款四万,被告同意一次性付清。承办法官在法院系统推进“大调解”工作背景下,积极推进案件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与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契合。
( 谭碧珍 李研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