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你好。我是岑溪法院院长,昨天我们分管信访的领导向我汇报你为了案件执行问题到法院信访已经两次了。今天由我来接访你,你对你这个案件有什么诉求和意见要表达的?”
“院长,你好。我有问题要问,我的案件何时能够执行完毕?现在执行困难是不是存在有人情的关系或是有领导在打招呼?被执行人陈某荣的财产不予执行,为何不拘留他?”
……
25日下午,梁某某到法院信访,情绪激动。这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因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赔付完毕,已是怨愤难平。一是质疑法院执行工作,二是怀疑法院偏袒被执行人,三是怀有对被执行人的怨恨,要求法院“主持公道”,将其拘留。
2011年9月初,岑溪法院接受南海法院委托执行后,承办人员立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并对其财产进行调查。经查,除陈某荣在岑城镇樟木街及市沙基巷各有一幢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陈某文也因在本次事故中受伤造成残疾需要治疗,没有任何赔偿能力。
上述第一处房屋已由原审法院进行查封,同时,根据产权证上反映两处房屋均属陈某荣与他人共有。此外,陈某荣在市某小学每月有工资收入2504元,扣除其儿子抚养费及其他各项支出后余下1137元,岑溪法院依法裁定从2011年10月起每月提取400元用于履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梁某某多次到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要求执行人员立即处理陈某荣的房屋,并对陈某荣采取拘留措施。
执行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由于两处房屋均涉及与其他人共有,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无法在短时间内全部执结;陈某荣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不符合拘留条件。但梁某某不听解释,认为这是怠慢执行,故意拖延、踢皮球,且情绪激动,扬言要上访及采取其他极端措施。
执行人员及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张光霖院长决定亲自接访梁某某。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经过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张院长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执行工作的具体程序、操作步骤以及对执行文书的审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说明执行人员并没有故意拖延或怠慢执行,已经做了大量应做的工作。
对于梁某某要求法院“给出一个明确的执结时间”,张院长解释,因本案存一些不可预见性的问题,比如说拍卖房屋的时候是需要进行评估的,那评估的程序何时结束法院无法保证,所以不能按梁某某要求的“给出一个明确的执结时间”。但是,法院会组织精干的执行队伍,加大加快执行力度。
对于梁某某要求拘留法院被执行人陈某荣,张院长解释,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岑溪法院执行员对被执行采取措施的时候,被执行人并不存在抗拒执行的行为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适用拘留的时候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法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并不需要进行拘留。
最后,张院长希望梁某某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以及法院工作人员,法院会尽快把案件执行清楚。同时,希望其耐心、冷静等候处理结果,不要急躁,给执行人员以合理的时间,更不应采取极端措施或过激行为,通过上访、闹访等形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的进度,始终无法解决问题。
梁某某表示,愿意回家等候法院执行结果。
随后,张院长指示执行局领导立即研究该案的具体执行方案,部署开展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执行到位。
(覃显芸、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