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上不少人因迷信而被骗子利用,以消灾解难为由盗走钱财的事例已屡见不鲜。但依然有人防备心理不足,仍会上当受骗,真令人可叹。近日,蝶山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号称帮人消灾解难而调包换钱的盗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新是广东罗定人,文化程度不高,仅初中毕业,但脑袋瓜实在灵活。无业游民的他居然想出自称佛山祖庙大师,以帮人消灾解难为由,趁人不备调包盗窃的妙计。2008年9月,邓某新就曾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按理说,受到了教训,邓某新就应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而,素来好吃懒做的他哪肯踏踏实实,继续重操旧业。这次,他把魔爪伸向了毗邻的广西梧州市。
一次得手,邓某新不禁得意忘形,决定继续作案。这次,他找到了同乡陈某志,两人一拍即合。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练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记得其乘坐邓某新那辆车的车牌号码是粤××5618。公安机关经过大力侦查后,于1月27日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将邓某新抓获。2月24日,在广东省云安县将被告人陈某志抓获。至此案破。
在庄严的法庭上,邓某新坚持否认上述事实,百般狡辩。对检察官庭上提供被害人阮姨、练某某及其他证人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其的证据,邓某新辩称只是相貌类似;对公安机关监控录像证实粤YX5618号银灰色小轿车于2011年1月1日至1月8日在途径广东省封开县“长岗”、“封川”卡口,并在梧州市市区范围内活动的有力证据,邓某新辩称是套牌车而已。甚至对于同案犯陈某志指认其共同实施上述作案,邓某新仍予以否认。对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同案人的指认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材料等证实,且所有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对被告人邓某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新、陈某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刑罚。邓某新是本案主犯,有犯罪前科,又拒不认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而同案犯陈某志由于作案一次,是本案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能退出其所得赃款38000元,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立功情节,最后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