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未满 50村民砍竹毁约被判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0-27 分享到:
50多个村民在小组长的组织下,无视合同的存在,在土地承包期未满之时,将5亩承包地上所有竹子砍倒,村民小组被告上法庭。10月21日,蝶山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民小组赔偿原告聂某某经济损失12968元。
2000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原来生产红砖的荒地(约5亩),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到2030年3月1日止;每年租金200元,前10年承包金2000元先交款后承包,后20年承包金每五年交一次;经营项目以种植为主,允许作鱼塘使用。《承包合同书》上有原告和被告的时任组长陈某某签章,德安村委会也在上面盖上公章确认。合同签订前,原告交清了前10年的承包金。2010年12月3日、10日,被告以承包期是10年不是30年为由,在组长罗某某等人的组织下, 50多个村民将原告在承包地上种植成林的高竹全部砍倒。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砍竹子2358株,损失为12968元。双方的纠纷经过夏郢镇司法所两次调解无果。2011年3月30日,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9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合同书》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签章,也有德安村委会盖上公章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合同书》载明的承包期是30年,被告却认为应是10年,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在承包期问题上原、被告双方有争议,本应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但被告村民却擅自砍倒承包地上的竹子,且发生在30年承包期未满之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承包方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 黄小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