鸳江丽港“麦劲堡”门前伤人致死案一审宣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0-27  分享到:

1026上午,梧州中院对潘某勇等人涉嫌犯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斌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黄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潘某坤有期徒刑三年;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欧建莲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人潘某勇、郑某斌、黄某彬、吴某华、潘某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309.81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14.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10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勇、郑某斌与被害人黄某琴在梧州市西江二路“你话事”酒吧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郑某斌即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黄某彬、吴某华、潘某坤等人过来帮忙打架。不久,黄某琴开摩托车搭乘邵某然再次返回“你话事”酒吧门前,郑某斌拿伸缩铁棍、潘某勇持砍刀,跑步追打黄某琴,郑某斌用伸缩铁棍掷中邵某然。黄某彬等人开助力车赶到现场追赶黄某琴,在鸳江丽港“麦劲堡”对出路段,潘灿坤开助力车最先撞上黄某琴开的摩托车,随后,潘某勇持砍刀,黄某彬、吴某华等人分别持摩托车锁等工具与黄某琴对打,致黄某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并致其他人重伤或轻伤。案发后,潘某勇等人分别逃离现场。同日19时,在得知被害方有一名伤者已死亡后,潘某勇、郑某斌、吴某华、黄某彬决定逃往桂林,潘某坤独自外逃。欧某莲在明知郑某斌等人故意伤害致死他人的情况下,仍为郑某斌提供1000元作为逃跑费用。郑某斌逃到桂林市后,欧某莲到桂林市为其提供饮食照顾。同月18日,郑某斌通过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本案,抓获部分同案人。1124日,潘某坤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梧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勇、郑某斌、黄某彬、吴某华、潘某坤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某莲明知郑某斌等人伤人致死后潜逃,仍然为他们提供潜逃资金,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潘某勇和郑某斌与黄某琴因口角而激发伤害故意,郑某斌纠集指挥多名同案人参与实施伤害,潘某勇持砍刀直接致伤被害人,二人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彬、吴某华、潘某坤均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黄某琴在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的“你话事”酒吧楼下后,再次返回现场并激化矛盾,对引起本案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谭巧华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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