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万秀法院充分发挥立案调解职能,成功调解了13起涉及20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甘某诉称,其在2008年到2010年期间,先后与各被告于某波、李某海、吕某兴等20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旺甫镇沿江新区的13块(每块约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各被告,转让金110000元到120000元不等,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各被告移交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变更被告为土地使用权人,但各被告在支付若干转让金后不再支付余款。
受理这13起纠纷案件后,该院安排两位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对这13起案件跟踪调解。两位法官先后打电话与每一个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情况,等时机成熟即安排全部当事人到该院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过程中各被告均表示,原告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他们,且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若原告能办理产权证,他们就愿意将余款付清。由于双方争议比较大,且人数众多意见不一,调解从早上9点一直坚持到晚上7点,中午只作了简单的休息。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某波、李某海、吕某兴等人在签收调解协议之日起十天内,先支付一部分尚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金给原告,在各被告收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回执之日起30天内,将余下的转让金支付给原告甘某勇;原告甘某勇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负责为各被告办妥房屋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原告先垫支,被告于某波、李某海、吕某兴等人在收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回执之日起30天内支付原告垫支的款项给原告甘某勇;如原告逾期不能办理的,即赔偿人民币110000元到120000元不等给被告于某波、李某海、吕某兴等各被告。
至此,这13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把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成功消除在萌芽阶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