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一念之差 盗车锒铛入狱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2-22  分享到:

1220,万秀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森涉嫌盗窃一案。该被告人是一年前梧州市城东镇思扶村超力石场的自卸车失窃案的另一同案犯。在时隔一年后,公安机关将在逃的被告人黄某森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将其起诉至万秀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122222许,被告人黄某森用郭某铭(已判刑)偷配的钥匙,将停放在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思扶村超力石场内的一辆车牌为湘D14172日野大鹰牌自卸车盗走(价值人民币7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被盗车辆提收发还给被害人蒙某。另查明,上述被盗车辆为非法、违禁的强制报废车辆,报废回收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森积极实施盗窃行为,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黄某森在案发后心怀侥幸以为能逃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孰不知天网恢恢,一旦违法犯罪,始终难逃法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森的父亲正生病住院,而被告人作为家庭中的一员,正值青年,非但不能为照顾家庭出一份力,还让其家里人为其操心,实属不该。法院教育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万不可怀着侥幸心理再做任何触犯法律之事。被告人黄某森亦表示认罪服法,会改过自新。

(梁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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