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森积极实施盗窃行为,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黄某森在案发后心怀侥幸以为能逃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孰不知天网恢恢,一旦违法犯罪,始终难逃法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森的父亲正生病住院,而被告人作为家庭中的一员,正值青年,非但不能为照顾家庭出一份力,还让其家里人为其操心,实属不该。法院教育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万不可怀着侥幸心理再做任何触犯法律之事。被告人黄某森亦表示认罪服法,会改过自新。
(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