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万秀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梁某英涉嫌运输毒品一案。
2011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梁某英为获取120元的报酬,受人指使,将一包毒品“K粉”(氯胺酮,净重507克)从苍梧县梨埠镇运送到梧州市,当梁某英驾车途经本市北出口莲花桥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梁某英运输的“K粉”氯胺酮,净重50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英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英积极实施作案,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其受他人雇佣而参与运输毒品,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英表现十分后悔,当庭审结束,他还让辩护律师转告其父,让父亲不要担心自己,自己要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重归社会。
被告人梁某英仅仅为了120元的报酬就涉险运输大量毒品,最终获刑七年半,本应是美好的年华却要在冰冷的铁窗内度过,又如何能让家人不担心?如今一些犯罪分子较为狡猾,利用一些青少年不懂法、不知法的弱点,教唆、引诱其为自己运输毒品。见有利可图,懵懂无知的青少年常常会欣然答应,完全不知自己已经踏上违法犯罪之路,当事情败露,他们将面临人生路上最不堪而最沉重的教训。社会各界应该更致力于普法宣传,群众在赚钱时候应该三思,万不可贪图小利而行违法犯罪之事。
(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