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四人集体违法 骗取“普九化债”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2-31  分享到:

20111230,岑溪法院宣判一起居民委员干部集体诈骗国家“普九化债”资金及私分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财产案,对四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经审理查明:2008年国家出台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政策后,岑溪市大隆镇西宁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支书杨某仁便伪造该社区中心小学定子分校欠其个人建校款50000多元的欠条等申请材料,后其又与原西宁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波及已退休在家原西宁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林某新合谋,伪造大隆镇西宁中心小学欠其个人或他人的建校款110000多元的欠条、债务、债权确认书等申请材料,最后以被告人杨某仁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向国家申请“普九化债”资金。得到国家拨款后,被告人杨某仁按照先前的约定给60000多元大隆镇西宁中小学作为建校使用外,余款自己占为已有或者与被告人李某波、林某新瓜分。其中被告人杨某仁涉案金额103438.76元,被告人李某波、林某新涉案金额90846.76元。除此之处,被告人杨某仁、李某波、林某新还与原西宁社区副主任韦某梅私分属于大隆镇西宁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财产18370元。

法院经审判认为,被告人杨某仁、李某波、林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仁、李某波、林某新、韦某梅共同侵占私分属于大隆镇西宁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财产,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仁、李某波、林某新同时犯两罪,依法分别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仁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波、林某新、韦某梅是从犯;被告人杨某仁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根据四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仁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以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剑波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韦某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黄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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