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出犯罪所得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所退出的赃款分别发还给某银行及被害人陈某。
被告人刘某原本拥有幸福的家庭、体面的工作,因贪图享乐而盗用客户名义潇洒刷卡,企图以一卡还一卡的方式持续超前消费,最终这种贪婪的行为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连累年迈的养父母动用养老金为其退还赃款,实属不该。
(王一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