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陆某生、陈某芬伙同“阿林”、“阿六”、“阿青”(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诱骗被害人林某芳到梧州市梧东宾馆8317房内参与以数豆粒的方式进行的赌博,在赌博中合伙采用弄虚作假、暗中串通等操纵赌博输赢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芳人民币30000元。2、2011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陆某生、陈某芬伙同“阿伟”、“阿六”、“阿青”(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诱骗被害人李某勇到梧州市西江二路富祥宾馆506房内参与以数豆粒的方式进行的赌博,在赌博中合伙采用弄虚作假、暗中串通等操纵赌博输赢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勇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芬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生、陈某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弄虚作假、暗中串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生、陈某芬相互配合,积极实施作案,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生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陆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陆某生、陈某芬共同退赔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林某芳、共同退赔人民币40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勇。
赌博是社会公害之一,赌博之风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办案法官提醒各位市民,千万不可参与赌博,赌博那种“小赌怡情”的思想也万不可有。赌博一旦上瘾,便割舍不下,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搏一把就能回本,夜以继日,甚至不吃不喝沉迷于此,不仅会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还会破坏家庭和睦、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同时,有些犯罪分子往往还因赌博开始蜕变,欠下赌债无法偿还,因此铤而走险、偷盗抢骗,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中的被害人就是在赌博中遭受诈骗的例子,其参与赌博不仅博不回本,还遭人诈骗瞬间输掉数万元,虽令人同情,但赌博本就是错,被害人也应深刻反省自身所为。
(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