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坚持多元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3-09  分享到:

2009年以来,梧州市中院紧密结合市情、院情,针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与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法院职能不断扩展与审判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坚持以“标本兼治、案结事了”为基本原则,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主要方法,通过构建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努力激发法官调解动力、优化调解效果、传承调解经验,较好地实现了多元调解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走出了一条起步较早、体系完整、方法多样、考评科学的具有梧州法院特色的调解工作新路子,有力促进了梧州“和谐稳定模范市”创建进程。

一、构建多元调解机制,联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梧州市法院积极探索多元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为核心内容的涉诉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近年来,梧州市中院根据审判形势的新变化,单独或联合制定一系列工作意见,指导全市法院更好开展多元调解工作。2009制定《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建议梧州市委政法委、综治委出台《关于构建梧州市多元化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意见》和《梧州市多元调解工作规则》。2010年,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多元调解和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和规范综合治税协调配合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梧州市法院按照加强多元调解工作的系列意见要求,积极建立健全诉前调解联席会议、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劳动争议联席会议、执行联席会议制度等,并采取联合调解、委托调解、上门调解等方法,坚持一案多调,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截止2011年,梧州市法院与有关单位共建立联动调解机制21个。两级法院2011年协调行政案件12件,执行和解结案779件,法检两院联合调解案件156件;追缴税款2000多万元,市中院被梧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评为2009年度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

二、建立多元调解格局,司法主导解决纠纷

梧州市法院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和首要选择,形成了全员、全程、全面的调解格局。在全员调解方面,改变主办法官调解责任制,实行院庭领导、全体法官共同调解责任制;在全程调解方面,将调解从一审向立案、二审、再审、执行以及信访接待工作中延伸;在全面调解方面,将调解从民商事审判领域向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中延伸。  

 立案调解,立足不诉,减少诉讼。梧州市法院按照“少立案多调解”的工作要求,把调解关口前移,推出立案调解机制,旨在使矛盾不大的案件能够在诉前得以化解,节省司法资源。人员配置上,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承担立案调解任务;立案流程上,主动征询原被告是否选择调解的意见,明示调解与判决的不同利弊,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原则掌握上,对立案调解法官提出“不设指标、不定任务、大胆尝试、失败不究”的原则,既鼓励法官在立案阶段积极调解,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立案阶段调解不成,仍应将案卷按时移送审判庭。同时,对于立案调解达成的部分共识或了解到的相关背景情况,立案法官在移送案卷时随卷说明,以利于审判庭法官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

梧州市法院推动立案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自治区高级法院、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肯定。20092011年,共立案调解诉前案件2095件,占审结案件数的7.94%。由于在立案阶段就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全市法院收案数近年来不增反降,2011年同比下降5.68%

庭前调解,立足撤诉,降低诉讼成本;庭上调解,立足和解结案,减少判决;判后调解,立足当事人服判,减少上访申诉和强制执行;执行调解,立足执行和解和自觉履行。诉中调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部分。近年来,梧州市法院坚持“多调解少判决”,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保持在45%以上,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保持在10%左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平均调解率57%,行政协调率、执行和解率平均为23%49%梧州市法院十分重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市中院受理的案件往往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广、利益牵扯面宽,如果处理不慎就有可能产生更多社会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市中院尤其强调要通过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追求多方共赢。例如,以温秋升、藤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多达146件,执行标的高达7500万元,案情盘根错节,极其敏感。梧州市中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研究,要求执行人员多做和解工作,切实化解纠纷。经多次协调,目前已处理被执行人的大部分财产,向120多名当事人发放执行款4200多万元,各方利益群体反映良好,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再审、信访调解,立足减少重复访和越级访。梧州市法院非常重视再审、信访阶段的调解工作,要求法官“诉讼内化解纠纷、诉讼外解决困难”,努力在诉讼后续阶段弥合分歧,消除矛盾。2010年,梧州市中院审监庭经过艰辛努力,终于调撤了一件经广西三级法院九次审理,成讼八年多的“马拉松式”相邻纠纷。双方当事人重修旧好后,主动写信向梧州中院表示感谢。贺州市民马艳娥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梧州市中院和自治区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及复查决定均不服,不断采取过激方式向各级法院和有关领导申诉,造成重大影响。梧州市中院立案法官多年奔波于梧贺两市,力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2009年,案件当事人梧州市中恒集团公司根据双方协议,向马艳娥额外支付了十多万元补偿款。案件成功化解后,马艳娥感到十分满意,表示不再缠访缠诉。

近年来,梧州市法院受理的再审、信访案件的调解率持续提高,由2009年的16.8%52.49%分别提高到2011年的39.14%97.2%,梧州市中院获得2011年度全区法院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一等奖。此外,对于经济困难或没有获得合理赔偿的信访群众,全市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及时帮助困难当事人重新就业或申请司法救助金,三年来,共帮助12名困难当事人重新就业,为35名困难当事人申请到位司法救助金28.9万元。

三、形成多元调解合力,依靠多方力量化解矛盾

司法实践表明,仅仅依靠司法手段难以完全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梧州市法院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优势,努力实现四个对接,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合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努力实现组织网络的对接。多元调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协调,组织网络对接的关键是党委政法委。近年来,梧州市两级法院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下,加强协调,在乡镇、社区、行政单位、行业协会设立调解工作联络点,实现了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多元调解衔接。

目前,梧州市法院已建立调解工作联络室60,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化解了许多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梧州市京梧东苑小区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涉及几百户业主,矛盾一旦激化势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长洲区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长洲法院调解工作联络室与当地办事处、社区、派出所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进驻小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平息了小区物业管理纷争,恢复了小区的安定状态。梧州法官公正亲民的形象、便民高效的作风和精湛的调解能力在京梧东苑小区业主的心目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二是努力实现调解力量的对接。调解力量衔接的目的是各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积极进行工作衔接。梧州市法院充分发挥各调解组织在解决交通事故、土地征用、城镇建设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医患、婚姻家庭等纠纷中的作用,引入社会各方面的调解资源,聘请一批调解工作经验丰富、政治业务素质高、热心社会公益服务的特邀调解员,建立起一支由审判人员、行政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基层群众组成的调解队伍,形成了调解合力,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本领,为梧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1年,梧州市法院共设立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等多元调解机构20个,累计聘请特邀调解员974人,分流案件1869件,调解成功1511件,成功率80.85%

三是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的对接。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下,梧州市法院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把更多的部门纳入多元调解工作参与范围,经常指派法官深入基层,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开展多元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例如,梧州市法院与妇联设置31个“妇女儿童维权岗”,并聘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诉前联动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对于背景复杂和特殊的矛盾纠纷,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调解,不断拓宽调解途径,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大幅提高。20092011年,全市法院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分别为109件、54件和14件,年均降幅达22.55%

(张献民   黄  俊)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