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不抗诉、不起诉答疑说理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坚持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2012年3月9日梧州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和案件承办人亲自到蒙山县,对不服一审判决的莫某某、莫某、梁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害人覃某某的亲属做答疑说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某某、莫某等与被害人覃某某因小事而形成积怨。28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莫某、梁某等十多人到蒙山县县城某歌厅再次寻找覃某某报复。先冲入包厢用拳脚对覃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还分别持刀刺伤覃某某。覃某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莫某到蒙山县公安局蒙山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梧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接到被害人家属的申请抗诉书后,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提出了具体的审查意见,认为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不符合抗诉条件,拟答复不予抗诉,并作出了预案,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根据《梧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2012年3月9日梧州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与案件承办人一起到蒙山县,在蒙山县检察院主动约见了被害人父母覃某某、黄某某及其大哥覃某林等人,做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案件定性问题、量刑问题、赔偿问题及其他参与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最后,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不抗诉的决定表示理解,对检察机关的认真工作表示感谢,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主动约谈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许。
(刘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