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以掉包为名的盗窃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3-31  分享到:

近日,蝶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掉包为名的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年仅25岁的桂平人陈某,因赌输了钱,便与陈某某 “咩带”、“沙洲”(均另案处理)合谋以掉包的方式骗钱。陈某与女友欧某以及上述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从桂平市出发,途经藤县、贺州市,于2011529日到达梧州市区,登记入住某宾馆。次日早上,陈某伙同陈某某、“咩带”、“沙洲”各自驾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在物色到被害人黎阿姨后,由陈某假装掉下一包“现金”,陈某某假装捡钱,“咩带”、“沙洲”负责把风,陈某某捡起现金后以与黎某某平分为由将黎带到梧州市红岭路新图书馆工地对开路边,陈某追上后则以查看二人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以看二人是否转入现金为由,骗得黎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密码及身上现金1230元及小灵通一台。后陈某将黎某某的银行存折、密码、身份证交由“咩带”到银行取款,共计取走黎某某72000元。得手后,陈某等人通知留在宾馆的欧某收拾行李退房,并迅速逃离梧州市。黎某某共计损失732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折、存折密码、身份证后,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庭上提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此,法院认为,被害人将银行存折、身份证交给被告人,并告知存折密码,其主观上并非将钱的所有权转移给被告人支配,只是暂时交给被告人检查,该财物的所有权实际也未转移,被害人也没有处分该财物的意愿。而陈某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存折、存折密码、身份证,和同案人一起去银行取款,对此被害人并不知情。陈某的行为显属秘密窃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彭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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