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重判疯狂作案流窜犯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4-05  分享到:

331,万秀区法院对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梁某、游某钰、陈某分别来自广西柳江县、平乐县等地,经合谋于2011518日驾车来到梧州伺机作案。三人在大白天三次入户盗窃,每次作案皆由梁某、游某钰撬门入室并实施盗窃,陈健在门外看风,盗窃得被害人的现金、钻石首饰、手表、饰物等共计价值人民币七万多元。同日,被告人李某明知某辉钰持有的0.37ct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8809元)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向游某钰索要了该枚戒指并占为己有。四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们的作案工具,提收了部分赃款、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游某钰、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游某钰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游某钰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游某钰、陈某是流窜作案,并多次入户盗窃,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能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游某钰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梁某、游某钰、陈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一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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