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要闻】持刀抢劫柜员机前取款人,男子获刑十年悔不当初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8-03 分享到:
2012年8月3日,蝶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自动柜员机前结伙持刀抢劫的被告人黄某荣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黄某荣退赔被害人严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1日7时40分,被告人黄某荣伙同曾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至梧州市新兴一路广汇商场地层交通银行柜员机交易室处,由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外面接应,黄某荣在旁边的柜员机假装取钱,曾某某站在被害人严某某后面不远处观察情况,当严某某从柜员机取出现金4000元后,曾某某打开弹簧刀上前,用左手臂箍住被害人的脖子,右手持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予以控制,黄某荣则从被害人严某的卡上继续取出6100元现金,并抢走被害人已经取出的4000元,共抢得现金101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黄某荣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荣结伙持刀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荣积极实施取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案件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樊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