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11-23  分享到:

梧州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梧州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 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阶段数线为280 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 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 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 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 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 分;除上述10 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 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 22 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22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需要领取成绩通知单的考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户籍在外省放宽报名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请于20121216日前(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持身份证、准考证副证到梧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科(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8号)领取成绩通知单,其它成绩合格考生,成绩通知单可以在申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领取。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 6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提供申请人准考证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时间为2012 11 24 9 时至12 4 24 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审核时间为201212 16 日—30 日,申请人到梧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科(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8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系电话:0774-3820565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1.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1 份。

2.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 份。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本人信息页(如本人为非户主的,还要提供户主信息页)复印件一式二份。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 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复印件2 份。

4.近期同一底片2 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 张(其中2 张贴在申请表上,1 张用于制作证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1 份。

6.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1 份(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身份证件、学历原件经各市司法局审验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使用A4纸。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16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梧州报考,户籍在广西其它市、县,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在梧州市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请成绩合格考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携带准考证副证资料。

 

 

                         梧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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