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没辙法官有招 悉心调解免除纠纷
2012年12月上旬,廖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梧州市某镇一个村路段与同样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莫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廖某、莫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莫某两人被送往卫生院检查治疗。期间,上述肇事车辆被推离现场,部分证据灭失,经询问双方陈述笔录不一致,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后莫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廖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廖某赔偿其损失共11242.89元。
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经综合考虑后,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此纠纷的最佳方案,于是积极约双方当事人面谈,做双方调解工作,并提出合理意见。经过承办法院耐心细致地调解,廖某最终愿意赔偿7500元给莫某,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的调解,避免了双方当事人日后的纷争,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霍翠霞)